1987年7月,政府向立法局提交一份「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將「弱智人士」列入精神紊亂第三項定義之內,引起家長們的極度憤怒和恐慌,「聯會」立即去函立法會內的「工作小組」,提出強烈反對,並堅決反要求政府另立法例確保弱智人士在社會上應享的權益。

 

1996年1月,聞說政府已完成「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指引」,聯會相約其他5個家長團體聯同致函律政署促請早日完成草擬工作。

 

由於政府遲遲未將「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聯會夥同其他家長組織,不時致函政府有關部門查詢和催逼,又不時到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查問,情況十分緊張,一直持續至1997年6月17日立法局三讀通過「精神健康修訂(1997)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