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時發生智障人士在被警方拘捕後獲不當待遇的案件:

 

警亂告智障男誤殺蘋果日報,2015年05月09日 (網上圖片)

報導指出由於被捕事主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捕後警方一度未有安排第三者在場錄取口供,如事主家人、社工及專業人士;拘留期間又沒安排事主服用所需藥物,質疑警方違反相關指引和程序,不當對待事主。

 

為讓照顧者更了解智障人士刑事訴訟司法程序的權益和保障,本會於2015年6月舉辦「法乎情.知乎理」講座。當日有本會法律顧問林子絪律師、社會福利署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李金容女士及香港警務處(家庭衝突及性暴力政策組)總督察李經晞女士前來擔任講者嘉賓。

 

 

以下為福利署代表對當天參加者提問的回應:

  • 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障及支援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是指精神紊亂或弱智(智商70或以下);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所指的易受傷害證人包括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證人。然而,社署及非政府機構服務單位會為不同殘疾程度或類別的殘疾人士提供適切服務,包括危機介入、情緒支援、輔導服務及轉介其他合適的福利服務等,以協助他/她們面對刑事訴訟的程序或調查而引起的情緒問題及福利服務需要。

 

有關刑事訴訟程序及相關條例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法律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或其家人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為居民安排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查詢;或透過法律援助署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亦可自行聘請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在日常照顧殘疾人士時,照顧者或服務單位如院舍或康復服務單位,經常要處理家人、院友或服務使用者不同的需要。當院舍或康復服務單位遇到院友或服務使用者發生糾紛時,服務單位如認為該事件牽涉刑事成份,可以要求警方介入調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在牽涉刑事訴訟程序時,或會感到不安、焦慮,甚至會變得退縮或反應過激,家長應盡量保持冷靜,幫助當事人處理情緒,並協助向警方解釋該人士的精神和行為能力,以及其他特別需要。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受害人/證人/疑犯)及其家人,如有需要亦可透過警方轉介或直接向社署/非政府機構尋求社工協助。牽涉刑事訴訟程序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如正在接受社署/非政府機構的個案服務,負責的社工會在接到該人士、其家人、警方或其他人士通知有關事件後,提供適切的支援。如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沒有接受社署/非政府機構的個案服務,警方會按其需要轉介個案予社工提供跟進服務,社工會協助他/她們處理因刑事訴訟程序而引起的情緒問題及其他福利服務需要。

 

  • 陪同錄取口供、錄影會面及接受醫療診斷/治療

 一般而言,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相熟的家人、康復服務工作員或其他成年人,可陪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成年人錄取口供、進行錄影會面或及因應個別個案情況,陪同他們接受醫療診斷或治療等。即使相熟的家人、康復服務工作員或其他成年人是有關案件的證人,在先行錄取口供後,仍可作為合適成年人陪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證人錄取口供或進行錄影會面。如有需要(例如沒有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相熟之人士可陪同),而該社工沒有參與案件調查及並非有關案件證人,社工可陪同有關人士錄取口供或進行錄影會面。

 

當社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為「合適成年人」陪同/見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錄取口供,社工會協助促進該人士與警方之間的溝通,並協助警方了解/照顧該人士的權利及特別需要。另外,在有需要時亦會為該人士提供情緒支援。但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或調查過程中,社工不論是否作為「合適成年人」,都不宜就該案件向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意見或引導該人士談論案件,以免影響警方調查或司法程序。

 

  • 法定監護

 有關法定監護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監護委員會獲授權,為年滿18歲有需要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或醫療/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監護委員會可以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一位家人或朋友作為個人非官方監護人,或社會福利署署長為官方監護人。在提出監護令申請為當事人作福利安排、醫療或牙科治療和/或財務管理前,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正透過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獲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1)(a) 款,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有關監護除非在事前已經停止生效,否則會在有關兒童或少年年滿21歲當日,或在未滿21歲而在獲得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訂明的適當人士同意下結婚時,即停止生效。

 

社署社工會根據香港法例及相關法庭的命令,提供法定監護給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人士,包括陪同該人士錄取口供或進行錄影會面,確保他們獲得適切的照顧和保護。

 

社署及非政府機構社工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個案時,無論該人士是否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人士或由社署職員擔任財務托管人,社工均會以保障其福祉及安全為優先考慮,並關注他們的需要,慎重處理,提供適切的協助,以維護他們的福利。

 

 

警務處代表就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原則和程序:

 警方一直非常重視涉及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智障人士)事宜,但凡處理該些人士時均具專業態度及敏感度。

 

在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期間,警方會為有藥物或求診需要的人士安排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

 

  • 錄取口供

 當需要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協助警方調查或錄取口供,警方會盡可能找尋合適成年人陪同有關人士進行會面,即與該人士有親屬關係者,或關顧該人士福利者。假如未能尋獲相關合適成年人,警方會聯絡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協助。合適成年人將確保智障人士在協助警方調查期間享有法律附予的權利。

 

警務人員會將有關會面的目的及程序清楚地向在場合適的成人及有關人士解釋。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選擇給予書面口供,在他錄畢口供後,警務人員應邀請錄取口供時在場的合適的成人閱讀一遍,並加以簽署。

 

為減低易受傷害證人(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於刑事法律程序中可能受到的壓力及傷害,警方可透過錄影會面的方式錄取口供,有關錄影紀錄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用作主問證供。案件主管可向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學家尋求協助,以便為該等人士進行錄影會面或評估。

 

若智障人士為被捕人並需要法律代表,警方會提供律師名單。如被捕人需要法律援助,可自行向法律援助署求助。

 

  • 拘留及羈押

 如有需要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進行羈留搜查,警方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安排一名合適的成人在場。除非警署值日官無法按規定在合理的時間內聯絡上一名合適的成人及/或認為急需進行羈留搜查,例如該被羈留人士或其他人士有被傷害的風險,便可能需要在沒有合適的成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羈留搜查。

 

在任何情況下,如被警方拘留的人士要求或值日官認為被拘留人士因患病或受傷而需要接受治療,值日官須將該人送往最近的政府醫院或診所,並把該人的病歷資料、服用藥物或病徵告知醫生。在處理被拘留人士服食藥物方面,警方只准該些人士服用政府醫生認可的藥物,而且須遵照醫生指定的份量及次數服用。

 

警方會持續檢討有關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內部指引及訓練,以確保前線人員能專業地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並會在制訂政策時,繼續聽取社福界別關注團體及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最後更新: 2015

 

警隊的臨床心理學家、其他醫學專家及社會福利署攜手訂立了一套「行為指標」,制訂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 有效溝通的建議。請參考以下連結: